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聲-4270-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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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乙萱 受 刑 人 郭亦軒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乙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乙萱因受刑人即被告郭亦軒犯詐欺 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 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繳納後予以停止羈押釋放,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50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拘提均未獲,復無在監所之情事,致未能執行,且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即被告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中地檢署113年8月5日中檢介正113執10458號通知影本1紙、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6日新北檢貞丁113執助3697字第1139151496號函暨檢附拘票影本及報告書影本1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戶籍資料2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