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聲-4278-202501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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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祈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祈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祈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竊盜之罪、犯罪時間密接、次數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對其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等情(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黃祈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5日(3次) 113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9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2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9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99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3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