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抄錄卷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聲-4284-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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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妍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證影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欲聲請再審,請求覈實支付費用後 ,付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案件下列卷證影本:聲請人之警詢及偵查筆錄、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員許鍾煌職務報告書等語。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案件卷證已因逾保存年限而銷毀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6日函覆在卷。故本件聲請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