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抄錄卷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聲-428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妍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證影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欲聲請再審,請求覈實支付費用後 ,付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案件下列卷證影本:聲請人之警詢及偵查筆錄、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警員許鍾煌職務報告書等語。 二、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案件卷證已因逾保存年限而銷毀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6日函覆在卷。故本件聲請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