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4286-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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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畢瑋苓 具 保 人 黃國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113年度執字第132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畢瑋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黃國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3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62號駁回上訴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2份、在監在押記錄表2份、送達證書影本4紙、拘票影本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