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聲-4302-202501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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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梓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而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被告聲請狀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前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業經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且非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範圍,自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另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4日至 110年7月15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6月24日至 110年6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92號、111年度偵字第4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9月13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08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5日 111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已執畢) (已執畢) 編號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5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3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④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⑤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2次) ⑥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⑦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3次) ⑧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7日至 111年6月9日 111年5月4日、5日 111年5月7日至 111年6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544、30310、34102、34103、34104、3615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112年度偵字第13174、154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74、154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552、36859、36861、39329、4490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111年度偵字第36903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9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