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聲-4313-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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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刑建緯 受 刑 人 陳敏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 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刑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刑建緯因受刑人陳敏樂犯詐欺等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0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 (二)嗣該案確定後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惟受刑人經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住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揆諸首開規定,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