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聲-433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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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昀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昀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昀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昀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蔡昀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58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1日(2次) 112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0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偵字第36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4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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