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3-聲-4336-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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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君寅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98號、113 年度執字第16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君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君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至同年4月27日之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參酌此等行為態樣及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受刑人廖君寅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04/27 113/0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113年度簡字第1366 判決日期 113/09/30 113/09/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113年度簡字第1366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18 113/11/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