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聲-4337-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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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0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①拘役30日 ②拘役5日 ③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12月29日 ①112年8月16日至112年8月17日 ②112年12月22日 ③112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5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日 113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568 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387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 6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8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120日,士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45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①拘役20日(7罪) ②拘役10日(3罪)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4日(2次) 113年2月25日(3次) 113年2月26日(2次)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99號(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