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聲-4351-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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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潁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潁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潁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4至10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張潁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8月7日 112年5月2日 111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612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97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177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24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11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177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24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79號(編號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51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5日 112年4月9日 111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1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5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362號 112年度簡字第4762號 112年度簡字第22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362號 112年度簡字第4762號 112年度簡字第22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22日(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6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0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714號 112年度簡字第43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714號 112年度簡字第43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3月8日 113年1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34號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5日(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