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3-聲-4352-20250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17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檢察官聲請自屬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犯罪手段,並考量其犯罪時間之間隔、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及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4年10月(即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4年7月【附表編號1至8】+3月【附表編號9】),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詐欺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9月、8月(2罪)、7月 111年5月28日 111年7月9日 111年9月23日 111年9月24日 臺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等 112年2月21日 同左 112年3月21日 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 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1年6月27日 3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22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9號 112年3月13日 同左 112年4月11日 4 竊盜 毀損他人物品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6月(2罪)、5月、4月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26日 5 持有第一級毒品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0月中旬某日至111年11月14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2年3月30日 同左 112年4月27日 6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4月 111年9月15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 112年3月3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 同左 112年5月2日 7 共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9月、8月 111年6月15日 111年9月7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112年5月29日 同左 112年6月27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4月 111年6月25日 111年9月16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15號 112年6月29日 同左 112年8月1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0月25日 臺中地院113年簡字第385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5日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