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自-15-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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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郭亦安 被 告 賴亞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郭亦安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且依刑事自訴狀所示難認自訴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上開裁定於113年9月13日由本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於自訴人等情,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本件自訴人經本院合法送達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其所提自訴顯違背上開程序,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自訴代理人,經本 院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仍未委任自訴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 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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