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訴緝-122-20241126-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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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珏郡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5日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第8頁倒數第2行之「9」,以及其正本第8頁倒 數第3行之「9」均係誤載,應更正為「4」。因原判決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內容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之原本第8頁倒數第2行,及其正本第8頁倒數第3行 「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