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訴緝-179-20241129-3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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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軒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德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德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佐以被告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該日起羈押3月。 三、本案於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 相關證據在卷可證,本院已於113年11月7日宣判,認被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被告則於113年11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是後續仍有上訴及執行程序待進行,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5日屆滿,審酌被告前經本院詢問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之意見,表示希望能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等語,然迄今未能提出保證金,而無足擔保被告到庭,權衡被告曾有迴避司法追訴,逃避刑責之逃亡舉動,及本案後續追訴及確保執行之公益性等情,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上級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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