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訴緝-179-20241203-4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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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軒 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所為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李德軒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德軒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5行關於「羈押期間 即將於113年12月5日屆滿」之記載,應更正為「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4日屆滿」。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第三項第5行, 關於如主文所示被告李德軒因羈押期間屆滿之日期部分,與理由欄第三項第11行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