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訴緝-203-20241128-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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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忠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穎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忠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本案業於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8日 宣判,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如命被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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