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訴緝-241-20241211-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銘富 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2021 9、21791、22150、22866、23641號、86年度偵字第587、1297、 1454、2275、2620、1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查:被告鄭銘富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而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諭知免訴;又免訴判決乃為實體判決,故而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依此,修正後之新刑法,既將第80條關於追訴時效之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當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57年釋字第12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鄭銘富經檢察官起訴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非法圖利罪、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2項妨害公務罪、第304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144條行賄罪、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268條意圖營利賭博罪、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而查被告所涉最重本刑之罪為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 (二)被告本案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犯罪終了日係84年12月22日,而檢察官係於85年10月28日開始偵查,於86年6月8日提起公訴,於86年6月16日繫屬本院,嗣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9年8月2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不能繼續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誤。又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參照)。基此,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84年12月22日起算,加上20年之時效期間、因通緝而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5年,加計自85年10月28日開始實施偵查起至嗣後於89年8月25日發布通緝之期間,再扣除86年6月8日提起公訴日起至86年6月16日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期間,經就上述各項期間加總計算後,被告被訴違反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追訴權時效,已於113年10月10日完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