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訴緝-46-20241101-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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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振興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訴緝字第4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書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61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振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同年10月4日送達被告所在之法務部○○○○○○○○,並由被告本人於同日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是被告於收受判決時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應於其收受判決之翌日即同年10月5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按被告於同年10月9日因停止處分出所),其上訴期間計至同年10月27日屆滿,惟因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10月28日屆滿。被告遲至同年10月29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有該上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可憑;是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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