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M-113-訴緝-85-20241127-3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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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歐子偉 被 告 謝弘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4140號、112年度 偵緝字第2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子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弘國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為新臺幣3萬元,具保人歐子偉於民國113年4月1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訴緝卷第83頁、第85頁、第86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被告經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提未果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及檢附之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查(見本院訴緝卷第127頁、第129頁、第139頁、第151頁至158頁、第207至210頁),且具保人歐子偉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訴緝卷第131頁、第139頁),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戶籍仍設於上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歐子偉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