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訴-1019-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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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沅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具 保 人 陳冠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沅軒(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性,諭知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前開保證金由具保人陳冠嶧(下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見聲羈卷第13、19-23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被告經依法拘提亦未獲,被告亦未在監押,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6日之函文及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13年9月18日函文及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89、93-95、103-110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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