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M-113-訴-1050-202501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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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念宇 選任辯護人 鄭思婕律師 賴嘉斌律師 易帥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念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念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同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19日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發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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