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M-113-訴-1056-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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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坤澤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358、30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坤澤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洪坤澤於民國106年5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東海商圈 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楊光宇」之成年人,購得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只,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之子彈3顆、已車通金屬改造槍管1支(下合稱前案槍彈)、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嗣經警於106年6月28日查獲前案槍彈(洪坤澤此部分非法持有前案槍彈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洪坤澤於106年6月28日經警查獲前案槍彈後,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彈之犯意,將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方之廢棄房屋內,而非法持有之。後於112年10月間某日,洪坤澤將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改為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C室居所內,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113年度聲搜字第605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洪坤澤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㈡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進行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此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槍砲無訛。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 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紀錄,顯見前案刑罰執行後其仍未知所警惕,而對刑罰之反應力格外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是本案公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請參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紀錄,顯見前案刑罰執行後其仍未知所警惕,而對刑罰之反應力格外薄弱」等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認依起訴書所載,被告先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恐嚇取財等案件,與本案所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案件罪質不同,足認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並非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犯罪,難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至起訴書另敘及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等語,然該案與其他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於112年6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期為113年12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難認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已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品,對於社會潛在治安危害至鉅,竟以上開方式持有客觀上具有侵害法益危險性之非制式手槍,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已構成潛在威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之數量、期間,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酌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既非法持有,即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㈡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存訴訟資料,尚無從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自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手槍 1枝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3.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 4.經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理字第1136034951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偵13358卷第219至224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卡片槍 1支 1.即偵13358卷第109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8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扣得。 3.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無彈匣。 4.經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認係非制式手槍,為仿美國IdealConceal380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槍管暢通,槍枝不具擊發底火功能,無法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前揭槍管經洽鑑定單位,目前尚未有收鑑同型槍管組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爰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見鑑定書、內政部113年5月31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449號函【下稱內政部函】,偵13358卷第219至226頁)。 2 槍管(已貫通)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3。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3.經鑑定結果:送鑑槍管1支,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目前尚未有收鑑同型槍管組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見鑑定書、內政部函,偵13358卷第219至226頁)。 3 槍管(未貫通)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4。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4 鑽頭 19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5 銅刷 2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5。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6 鐵鎚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6。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7 尖嘴鉗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7。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8 彈頭 8顆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8。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9 空包彈 35顆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9。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0 拋棄式藥桶 158顆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0。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1 彈簧組裝壓模組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2 子彈盤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2。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3 手持電鑽(無電池)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3。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4 K盤 2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4。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5 磅秤 1臺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5。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6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6。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7 裝槍用皮袋 1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7。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8 六角板手 1組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8。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19 吸食器 1組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19。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0 彈簧 33個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0。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1 銼刀 2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1。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2 不明粉末(毛重51.44公克) 1包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2。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23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1支 1.即偵13358卷第88至91頁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編號23。 2.經警於113年2月29日16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4C套房扣得。 3.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13358卷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暨所附槍枝性能檢測照片(第65至79頁)。 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60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第81至9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5至99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60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第103至109頁)。 ⑤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第117至122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理字第1136034951號鑑定書(第219至224頁)。 ⑦內政部113年5月31日內授警字第1130878449號函(第225至226頁)。 2 本院卷 ①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偵緝隊113年度槍保字第95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第51、61至6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9月30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30073134號函及所檢送113年9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81至83頁)。 ③113年度院槍保字第6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7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3004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 偵1335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358號卷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