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3-訴-1059-202502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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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熯錡 余柏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 32號、113年度偵字第34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 由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