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訴-1082-2024100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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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冠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5078號、第17602號、第3068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柯冠安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柯冠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期自113年9月27日起算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義字第7684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3年9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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