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訴-1141-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時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846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時睿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劉時睿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時睿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清理本案廢棄物,對於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造成潛在危害,足徵其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委請合法業者將本案廢棄物清除處理完畢乙節,有廢棄物回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進場合約書、進場照片、過磅單、統一發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9至59頁),犯後態度良好,參以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坦認犯罪,尚有悔意,復已如前述合法清理本案廢棄物,堪認本案應係被告一時失慮所犯,被告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即為本案犯行,為督促被告日後確能記取教訓,本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並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倘被告違反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本案用以載運本案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 車,固係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工具,惟此係陳碧英所有,非被告所有或所得處分,又非陳碧英無正當理由提供,倘予沒收,卻須依沒收特別程序對陳碧英為之,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468號   被   告 劉時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時睿前因從事汽車維修業,而囤積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塑 膠汽車零件,其亦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然其竟於民國113年5月20日16時許,駕駛向不知情之陳碧英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上方倉庫內,將堆放在該處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塑膠汽車零件,載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棄置,然劉時睿於同日17時許棄置過程中,旋為該處里長黃清標發現,經黃清標報警前來查緝,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時睿對上揭犯罪事實自白不諱,並有證人黃清標 之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紀錄表、查獲現場蒐照片4紙)在卷可證。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永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