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M-113-訴-1181-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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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峻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44、1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峻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劉峻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 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因而獲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稽。嗣上揭案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3年10月1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33021481號函附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3年10月31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35364878號函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職務報告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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