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3-訴-1240-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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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晨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具 保 人 許郢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083號、113年度偵字第164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郢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則經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維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許郢真於民國113年2月6日為被告繳納,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40號案件審理,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亦將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併寄送予具保人,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未到庭外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本院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與具保人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報告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為被告繳納如主文所示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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