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訴-1262-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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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葦疄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李焌瑋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劉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刑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主文欄所為之十個宣告刑及 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應執行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均應 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被告劉葦疄、李焌瑋所為之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 ,除有期徒刑外,均有諭知併科罰金,且已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然於【附表二】主文欄所為之10個宣告刑及主文第1項、第2項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漏未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堪認原判決有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之誤寫錯誤,爰依上述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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