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訴-1263-202411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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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 VAN LUY(何文輝) 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 被 告 楊呈謙 選任辯護人 林聰豪律師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廖旭晏 選任辯護人 蔡韋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LE XUAN NAM(黎春南) 選任辯護人 林倍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QUYNH(阮文瓊) 選任辯護人 呂盈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三行「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之記載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 本,主文欄記載「延長羈押2月」,惟理由欄四、第3行經誤繕為「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而有贅載「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之誤,實從原裁定主文可得知,顯為誤繕,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