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訴-1324-202411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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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96、2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乙○○、甲○○與告 訴人丙○○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告訴人同意於被告給付第 1期款項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調解訊 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此對被告2人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