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訴-1336-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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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蓳芫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石育綸律師 陳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 3年度偵字第25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蓳芫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蓳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為 訊問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至被告之犯後態度、家庭狀況、是否積極配合調查,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0月28日以本案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與另案即113年度原訴字第37號案件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然案件尚未確定,被告並提起上訴,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審酌被告所涉犯製造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