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訴-1366-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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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37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㈣第7行「,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 之判決,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為犯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㈣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顯係與誤寫相類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尚非不利於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