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M-113-訴-1443-202502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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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桔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鉦桔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鉦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其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黃鉦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被告有上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裁定羈押,又於113年12月17日裁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2月22日屆滿,經本院訊問 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犯行,且有卷內證據附卷可稽,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被告有上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另審酌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上開被告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被告黃鉦桔自114年2月2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