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訴-1483-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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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伊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被 告 鄭敬諺 選任辯護人 吳奕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1818、30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伊、鄭敬諺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俊伊、鄭敬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未緝獲,而重罪常有可能因無法面對重刑而畏罪,常伴隨逃亡而規避日後程序或執行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認被告2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及其等辯 護人意見,被告陳俊伊表示:希望讓我交保,讓我回去過年等語;被告陳俊伊之辯護人表示:被告陳俊伊對於客觀事實坦承犯行,僅就是否有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的法律適用爭執,考量被告陳俊伊偵查中有供出共犯,積極配合調查,並無滅證串證情事,請法院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等語(見本院卷第332頁);被告鄭敬諺表示:我之前跟尤羿智聯繫是因為透過被告陳俊伊才聯繫的到,所以我現在無法聯繫尤羿智等語;被告鄭敬諺之辯護人則表示:被告鄭敬諺只認識邱哲韋、尤羿智,且被告鄭敬諺都需要透過被告陳俊伊才能聯繫這2人,被告鄭敬諺至始均坦承犯行,本案應無與邱哲韋、尤羿智串供之可能,請求法院准予交保,被告將與家人同住,擔保準時到庭等語(見本院卷第326至327頁)。 四、參以被告陳俊伊被訴自113年4月9日至同年6月4日止,期間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5次、未遂2次,被告鄭敬諺則於上開期間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6次、未遂2次,且被告陳俊伊於本案擔任控機工作,負責居間聯繫藥腳、倉管即被告鄭敬諺、運送毒品之司機即本案其他被告,為集團核心角色,被告鄭敬諺則擔任集團倉管職務,遭扣案之毒品數量甚多,顯見其等之販毒集團規模甚鉅,並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可預期將來所受刑度非輕,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再就被告陳俊伊擔任控機使用之暱稱「羅布圖」,亦有其他人使用該暱稱擔任控機等情,為被告陳俊伊所是認,且該名共犯尚未到案,認被告2人有相當理由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同法第101之1第1項第10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再參其等之犯罪情節,販毒助長毒品氾濫,殘害國民健康,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性較小之手段以代羈押,尚不足以確保刑事審判、執行程序之完成及避免再犯。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以前詞主張無羈押之必要,惟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2人羈押係屬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4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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