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訴-1587-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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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岳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5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岳東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岳東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坦承犯行,並有卷 附證據可佐,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既遂及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承認犯罪,預期日後將遭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審酌本案業經本院於114年1 月3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在案,全案尚未確定。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辯護人等意見,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斟酌本案犯罪情節、犯行所生危害、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及本案尚未確定等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應予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自114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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