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訴-1613-202501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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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彥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楊俊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9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政彥、楊俊卿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