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3-訴-1634-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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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緯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7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紹緯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犯罪事實 一、黃紹緯明知含大麻成分之大麻花、大麻煙彈均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大麻花、大麻煙彈以牟利之犯意,先以TELEGRAM通訊軟體與邱柏崴聯絡,邱柏崴自民國113年8月11日晚間6時16分許起,向黃紹緯傳訊稱:「帥哥,你現在有拋棄式的嗎」等語,黃紹緯回覆:「有,兩隻」等語,邱柏崴傳訊:「我要,你說回你多少」等語,黃紹緯乃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回訊稱:「1隻6500,回我4500就好,兩千給你賺,我賺五百」等語。嗣黃紹緯於113年8月11日晚間10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0即其居所內,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煙彈2支予邱柏崴,並當場收取價金9000元。 二、黃紹緯另於113年9月4日下午5時5分許,基於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以TELEGRAM通訊軟體向邱柏崴傳訊陳稱:「你應該沒有認識大咖的吧?」、「我這裡一整顆到我手(按:指有1公斤乾燥大麻花可供販售),45,可以報價55」等語,而表達欲向邱柏崴販售乾燥大麻花之意。惟邱柏崴因前於113年8月11日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麻煙彈後,欲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游,因而回訊黃紹緯佯稱欲先購買10公克乾燥大麻花。嗣黃紹緯依約於113年9月12日下午3時20分許,在上揭居所內,以1萬2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10公克乾燥大麻花予邱柏崴,並當場收取價金1萬2000元(已發還)。惟本次係邱柏崴前次遭警方查獲大麻煙彈後,供出毒品來源為黃紹緯並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游,因而佯稱向黃紹緯購毒,黃紹緯乃於本次交付毒品予邱柏崴並收款後,當場經警查獲,因而未遂。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日下午3時41分許,搜索黃紹緯之居所,並扣得本次交易標的乾燥大麻花1包(毛重10.26公克)、及黃紹緯另持有之乾燥大麻花2包(毛重共20.67公克)、大麻煙彈6支、黃紹緯所有用以封存大麻之真空包裝機1臺、秤量大麻所用之磅秤1臺、聯絡毒品交易用手機1支等物。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黃紹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紹緯(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及 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購毒者即證人證人邱柏崴警偵詢筆錄(113年度偵字第47616號卷【下稱偵卷】第127至135頁、第45至49頁、第175至176頁)相符,此外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911號搜索票(偵卷第51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53至57頁)(執行時間:113年9月12日15時41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0、受執行人:黃紹緯)‧扣案物:大麻1包、大麻2包、大麻煙彈6支、真空包裝機1臺、磅秤1臺、iPhone12白色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台幣1萬2千元,具領人邱柏崴,偵卷第61頁)、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偵卷第83頁)、邱柏崴與被告(暱稱「阿飛」)間TELEGRAM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37張(偵卷第85至103頁)、113年8月11日被告居所外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偵卷第104至106頁)、113年9月12日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0張、扣案物照片14張、被告手機通聯記錄照片6張(偵卷第107至116頁)、邱柏崴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137至140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41至145頁)(執行時間:113年8月11日23時18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前、受執行人:邱柏崴,扣案物:大麻煙彈2顆、iPhoneX黑色1支)、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428號鑑驗書(偵卷第18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6日中檢介秋113偵47616字第11391559400號函(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本院卷第87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3年12月20日雲警南偵字第1130020795號函(未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涉嫌販賣毒品之相關具體不法事證,本院卷第8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428號鑑驗書之結文(本院卷第109至111頁)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參以被告於警詢中供承:(警員問:你於113年8月11日販賣 大麻煙彈2支給邱柏崴,成本為何?)成本共8000元,利潤1000元等語(詳偵卷第35頁),復衡以販賣毒品罪於我國查緝甚嚴且罪刑甚重,且被告與購毒者即證人邱柏崴並無情誼,倘其中並無任何利益、好處可圖,被告應不至於甘冒為警查緝風險而無償將毒品給予他人,足見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意圖,應可認定。  ㈢按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行為人原即有 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雖因經警設計誘捕,致實際上不能完成毒品交易,然因其原即具有販賣毒品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仍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係證人邱柏崴因前於113年8月11日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麻煙彈後,欲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游,因而回訊黃紹緯佯稱欲先購買10公克乾燥大麻花。嗣黃紹緯依約於113年9月12日下午3時20分許,在上揭居所內,以1萬2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10公克乾燥大麻花予邱柏崴,並當場收取價金1萬2000元。惟本次係邱柏崴前次遭警方查獲大麻煙彈後,供出毒品來源為黃紹緯並配合警方查緝毒品上游,因而佯稱向黃紹緯購毒,黃紹緯乃於本次交付毒品予邱柏崴並收款後,當場經警查獲,交易因而未遂,足見被告原本即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之意,則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實係員警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之被告,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偵辦,嗣被告為警當場查獲,被告既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員警係為實施誘捕偵查而佯為買家,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之犯行,僅能論以未遂。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查大麻花、大麻煙彈均含有大麻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犯行,係已著手於販賣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之實行,惟證人邱柏崴僅係假意向被告購毒,實則係配合警方出於誘捕偵查之目的,並無實際買受真意,且因而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查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示犯行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並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與前述減輕事由遞減輕其刑。  ⒊辯護人另就被告所為販賣大麻花、大麻煙彈犯行,請求依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部分,然本院審酌被告販賣大麻花、大麻煙彈之犯行,助長毒品氾濫,並對諸多家庭及社會造成危害,甚至衍生犯罪問題,而其法定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其最低刑度為5年,而犯罪事實一之㈡販賣大麻花未遂部分,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外,再依未遂犯減刑後,最低刑度為2年6月,兩相權衡,本院認本案並無情輕法重之情,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必要,故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花、大麻煙彈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且上開毒品對於他人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施用毒品者容易上癮而戒除不易,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為牟私利販賣予他人,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販賣之毒品數量、價格、對象、次數、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目的、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入監所前從事技術員工作,未婚,無小孩,家中有父親,父親為低收入戶,被告經濟狀況不佳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4頁)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情節、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大麻煙彈及乾燥大麻花,均屬第 二級毒品,業經前所敘明,且為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乾燥大麻花之包裝袋,均已沾染毒品無法徹底析離,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IPHONE12手機1支,係被告供本案 聯絡販毒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真空包裝機1臺、磅秤1臺,係供被 告於犯罪事實一、㈡販賣大麻時,包裝、秤量乾燥大麻花所用之物,且皆為被告所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㈣按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 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均予沒收(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販賣毒品所得9,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犯罪事實一、㈠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乃員警實施釣魚偵查,實際上未能完成交易,已如前述,是被告並未實際取得販毒對價,自無諭知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0 黃紹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黃紹緯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0 大麻煙彈2支 ⒈犯罪事實一之㈠ ⒉犯罪事實一之㈡ 0 乾燥大麻花1包(毛重10.26公克)、乾燥大麻花2包(毛重共20.67公克)、大麻煙彈6支 0 IPHONE12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白色 0 真空包裝機1臺、磅秤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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