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3-訴-1646-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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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世全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0218號、113年度偵字第5369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汪世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汪世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購毒者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監視器影像、車行紀錄等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有多次通緝前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前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竟再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13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有羈押之原因;再參酌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次數甚多等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處分羈押3月在案。 二、查被告嗣於本院114年1月7日審理程序時,就本案涉犯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另本案定於114年3月4日行審理程序而尚未審結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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