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訴-1735-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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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暐 呂如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24 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冠暐於民國112年11月加入劉葦 疄、李焌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老闆」等人所屬之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GOLDEN高登國際」,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6月間,招募被告呂如玲加入本案組織,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冠暐承租臺中市○區○○路00○00號4樓房屋(下稱本案房屋)作為電信詐欺話務系統商機房(下稱本案系統商機房)。劉葦疄分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系統商「第一商業」、「Ap-ChT」,以每月人民幣3500元、泰達幣562顆之價格承租名為「微笑自動」平臺、「VOS」平臺之網路電話群呼系統(下稱本案群呼系統);劉葦疄、李焌瑋復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SKYPE暱稱「GOLDEN高登國際」帳號對外廣告本案群呼系統,並轉租本案群呼系統予下游之詐欺話務機房,供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撥打跨境落地電話,用以規避警方查緝;劉葦疄、李焌瑋負責指示承租本案群呼系統之詐欺集團一線話務機房「41-永利國際1F」、「23/46勞力士1F」、「黑曼巴」、「事事順心」、「龍形」,詐欺集團二線話務機房「2F43/78-龍躍金山」、詐欺集團三線話務機房「順鑫(強)僅此一號」、詐欺集團電腦機房「79-控台鑫胜利」、「76-萬里山河PC(老佛爺)」如何使用本案群呼系統、排除前開詐欺話務機房之線路問題、為前開詐欺話務機房上傳預錄之詐欺音檔、為前開詐欺話務機房下載詐欺被害人之通話過程錄音檔等;被告李冠暐負責向不詳虛擬貨幣出售商收取下游詐欺話務機房支付之本案系統租金;被告呂如玲則依劉葦疄、李焌瑋指示,統計本案系統商機房之營收及支出,製作相關財務報表。嗣下游詐欺話務機房,復於不詳時間,使用本案群呼系統撥打網路電話,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中國大陸地區之李文輝等5人未遂。嗣因員警另案偵辦詐欺話務機房時,循線查獲本案系統商機房,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6月25日11時38分許至本案房屋搜索,並扣得筆記本、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數據機2台、IPAD(含鍵盤)1台、手機8支、監視器主機(含螢幕)1台、筆記型電腦2台、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等物;復經警於113年10月1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李冠暐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搜索,並扣得手機1支、筆記型電腦1臺,並至被告呂如玲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2之住處搜索,扣得15萬元、手機2支、筆記型電腦1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李冠暐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未遂罪嫌;被告呂如玲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未遂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以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62號詐欺等案件(下稱本訴)屬於相牽連案件為由,向本院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繫屬日期為113年11月26日,有本院收件戳章為憑,然上開本訴已於113年11月21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2月19日宣判,有本院113年11月21日簡式審判筆錄附卷可參,是依上述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假冒對象 詐欺方式 1 不詳男子 騰訊微保客服中心 曾訂閱騰訊微保,因未取消,每月需扣款720元人民幣,需依指示操作取消。 2 不詳男子 騰訊工作人員 曾訂閱騰訊資金安全保險業務,因未取消,每月需扣款2000元人民幣,需依指示操作取消。 3 李文輝 湖北省委網信辦 佯稱其身分證於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之中國移動電信商辦理手機門號,並涉及詐欺案件,需聯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 4 不詳男子 台信理財通工作人員 曾訂閱資金安全性業務,因未取消,每月需扣款2000元人民幣,需依指示操作取消。 5 不詳男子 騰訊微保客服人員 曾訂閱騰訊微保全面型保障業務,因未取消,每年需扣款8640元人民幣,需依指示操作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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