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訴-1772-20241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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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調偵字第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即代號AB000-B113433之 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原係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乙男則另有家室。被告與乙男交往中,曾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之星朝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被告並在乙男知情之情形下拍攝乙男親吻被告胸部、下體之性影像(涉嫌竊錄性影像罪嫌另經不起訴之處分)。詎被告因不滿乙男要求分手,竟基於無故交付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乙男同意,於113年5月16日13時9分許,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無故傳送上開乙男親吻被告胸部、下體之性影像各1張給乙男之妻(於同日14時25分傳送之乙男穿著內褲手摸生殖器照片1張不在告訴範圍內),乙男之妻再於同日下午傳訊詢問乙男,乙男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交付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