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訴-1782-2025022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員彰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劉謹碩 選任辯護人 劉珈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胡天祈 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員彰、劉謹碩、胡天祈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均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3人前經本院訊問後,其中被告劉謹碩、胡天祈坦承殺 人未遂犯行,而被告莊員彰否認殺人未遂之犯行。惟有起訴書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所述犯罪情節彼此不一、前後矛盾,顯有避重就輕之嫌,且部分被告犯後有刪除相關對話紀錄,而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之虞,並考量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本就伴隨高度逃亡之虞,被告3人復有前開滅證及避重就輕之行為,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嫌,羈押之原因存在,且被告3人所犯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亦有羈押之必要,無法以具保或限居等方式加以替代,被告3人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3人應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羈押3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針對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25日當庭諭知解除被告3人之禁止接見通信)。 三、茲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2月25日審判 程序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被告3人涉案程度、犯罪情節及犯罪態樣,認被告3人涉嫌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3人所涉及殺人未遂罪,日後可能面臨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照人性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3人有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而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又本院斟酌命被告3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又被告3人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爰裁定被告3人自114年3月9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此外,被告3人請求以具保代替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