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訴-182-2024120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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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113年 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裕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裕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26日判決,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判決正本予被告本人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10月23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然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