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3-訴-1836-202503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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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金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2596號、113年度偵字第51796號、113年度偵字 第53700號、113年度偵字第59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金德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金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1月24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4年2月4日中檢介己113執15650字第1149011085號函暨113年度執己字第1565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自114年1月24日起撤銷羈押。另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