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3-訴-1862-202503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均浤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沛璇 被 告 劉培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376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均浤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壹拾元沒收。 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 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 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為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巷0弄00號1樓「現代居家清 潔行」商號之負責人,甲○○則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均浤有限公司」(下稱均浤公司)之負責人,詎渠等均知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竟分別基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甲○○於民國111年1月間起至112年11月底,代表均浤公司向台 灣壽司郎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清除、處理「壽司郎」連鎖迴轉壽司專賣店之臺中黎明市政南店、臺南永康店、臺南西門店及桃園國際路店之水肥,並約定每車次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報酬,甲○○復再以每車次4,000元之代價委託乙○○之「現代居家清潔行」前往清運,均浤公司因而獲取如【附表二】所示共計88萬5,500元之報酬(扣除給付乙○○之報酬64萬4,000元,餘22萬7,010元為不法所得)。而乙○○受託後即接續於上揭時間內,以【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每月1至2車次之頻率,至上揭臺中黎明市政南店、臺南永康店、臺南西門店及桃園國際路店清運水肥,並將上述所載運之水肥廢棄物,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內。 ㈡、乙○○又於111年5月間起至112年11月底,以每車次5,000元之 報酬,向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鳳凰酒店」承攬清除、處理該酒店營運產生之廢油混合物,乙○○即接續於上揭時間內,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每週1至2車次之頻率,至上揭「臺中鳳凰酒店」之截油槽清運廢油混合物,再將上述所載運之廢油混合物,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內。 ㈢、乙○○再向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富彩軒餐廳」承攬 清除、處理該餐廳營運產生之廢油混合物,並於112年5月2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以一車次5,000元之代價,至上址「富彩軒餐廳」截油槽載運廢油脂塊,再將所載運之廢油混合物載回上址「現代居家清潔行」,改裝於垃圾袋內交由垃圾車收運。 嗣因民眾檢舉「富彩軒餐廳」附近有違規排放廢水之情,經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到場稽查,發現該餐廳外道路側溝有廢油污,應為乙○○稍早抽取截油槽內廢油脂塊時作業不慎溢流所致,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會同環境部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跨域環境執法科人員、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稽查人員進行追查,再於112年12月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乙○○經營之「現代居家清潔行」及其住處執行搜索,並經分析扣案資料後擴大追查乙○○其他非法代收廢棄物情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且被告等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被告乙○○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4710卷第353、424、278頁、本院卷第89至91頁),核與證人即台灣壽司郎股份有限公司品管課長王承中、臺中鳳凰酒店採購主任陳佳偉、富彩軒餐廳廚師李韋秈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他4710卷第414至416、262至263、55至57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均浤公司兼其代表人甲○○、被告乙○○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均浤公司、甲○○、乙○○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為其構成要件。其犯罪主體,不以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或專門執行此項業務者為限,亦即,自然人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者,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96年度台上字第644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廢棄物之運輸屬「清除行為」,廢棄物之傾倒則屬「處理行為」,「非法棄置」廢棄物,亦屬違法之廢棄物「處理」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106年台上字第38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乃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各罪之總稱,無論行為人實際之行為態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法院於判決主文欄均統稱為犯本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甲○○明知其與均浤公司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代表均浤公司向「台灣壽司郎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清除、處理「壽司郎」連鎖迴轉壽司專賣店之臺中黎明市政南店、臺南永康店、臺南西門店及桃園國際路店之水肥,嗣再轉承攬予被告乙○○之「現代居家清潔行」進行清運,而被告乙○○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仍前往上開地點載運水肥廢棄物,再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內,渠等所為乃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被告劉沛恩向「臺中鳳凰酒店」、「富彩軒餐廳」承攬清運廢油混合物,再於不詳時間非法排放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內、改裝於垃圾袋內由垃圾車收運,其上開所為亦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 ㈡、是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均浤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甲○○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則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 ㈢、按共同正犯,係指兩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工 協力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犯意聯絡,固不限於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惟有無默示之合致,仍應綜合客觀事證認定之。如兩人以上同時、同地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惟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是各自成立單獨犯罪之同時犯,難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於警詢時係供稱:我是上網查到被告乙○○所經營之「現代居家清潔行」有抽水肥等業務,我並不知道「現代居家清潔行」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之許可證等語(見他4710卷第287、288頁),而被告乙○○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甲○○是透過現代居家清潔行的電話聯繫我說壽司郎有水肥要清,叫我過去評估一下,我在受甲○○委託為壽司郎清除處理水肥之前,甲○○沒有請我出示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文件等語(見他4710卷第341、342頁),是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甲○○主觀上既未知悉被告乙○○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被告乙○○亦未主動告知,故難認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對於前開犯行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就此部分犯行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㈣、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自111年1月底至112年11月底止,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份,自111年1月底至112年11月底止、111年5月至112年11月底止、112年5月2日等日期部分重疊或密接之期間,分別反覆從事水肥、廢油混合物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行為,均應認屬集合犯而各論以包括一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均浤公司之負責 人,竟為圖轉承攬之價差小利,明知均浤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猶承攬廢棄物清理工作,復再以較低之價格轉承攬予被告乙○○,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有害公共環境衛生;而被告劉承恩亦為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仍受託非法清理廢棄物,甚至將廢棄物恣意排放至污水下水道內或交由垃圾車收運,不僅損及政府藉嚴格審查、控管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以維護環境衛生、保障國民健康之行政管理機制,更對於環境衛生造成危害,實欠缺環保觀念,渠等所為均非可取,而應予非難。惟幸被告等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坦然面對司法,並於偵查中自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復參酌被告甲○○、劉承恩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渠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暨審酌被告甲○○自陳高中肄業、工程管理公司負責人、公司營業額1、2百萬元、離婚、小孩已成年、無人需扶養,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乙○○自陳大學畢業、「現代居家清潔行」負責人、年收入約1、2百萬元、已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另參酌均浤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甲○○執行業務為前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相關情節,科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金。 ㈥、末查,被告甲○○、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 上之宣告,此有渠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甲○○、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始終坦承犯行,堪認渠等確有悔悟之心,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甲○○部分,宣告緩刑3年;被告乙○○部分,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甲○○、乙○○記取教訓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甲○○、乙○○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之規定,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被告乙○○部分,諭知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以確保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法意旨。若被告甲○○、乙○○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均浤公司、被告乙○○因本案犯行分別獲取如【附表二】、【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所得,而各屬其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均浤公司及乙○○均業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扣保字第51號收據、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各1份(見偵卷二第170、173頁)在卷可憑,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附表一】現代居家清潔行乙○○犯罪所得(新臺幣) 編號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店名 單價 (每車次/元) 總價(元) 備註(收取日期/廢棄物種類/代碼) 1 富彩軒餐廳 5,000 5,000 112年5月2日(廢油混合物/D-1799) 2 台中鳳凰酒店 5,000 66萬9,000 111年5月至112年11月底,每週1-2車次(廢油混合物/D-1799) 3 壽司郎 台南永康店 4,000 18萬4,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4 壽司郎 台南西門店 4,000 9萬2,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1車次(水肥/D-0104) 5 壽司郎 桃園國際路店 4,000 18萬4,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6 壽司郎 台中黎明市政南店 4,000 18萬4,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合計 131萬8,000元 【附表二】均浤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店名 單價 (每車次) 總價 支出 (即乙○○報酬) 犯罪所得 備註(收取日期/廢棄物種類/代碼) 壽司郎台南永康店 5,500 25萬3,000 18萬4,000 6萬9,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壽司郎台南西門店 5,500 12萬6,500 9萬2,000 3萬4,5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1車次(水肥/D-0104) 壽司郎桃園國際路店 5,500 25萬3,000 18萬4,000 6萬9,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壽司郎台中黎明市政南店 5,500 25萬3,000 18萬4,000 6萬9,000 111年1月至112年11月底,每月2車次(水肥/D-0104) 合計 88萬5,500元 64萬4,000元 (加計稅額6%即 1萬4,490元) 22萬7,010元 【附件】 (一)112年度他字第4710號卷(他4710卷) 1.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6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57433 號函(第9至10頁) 2.113年5月2日違規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通報案件資訊表(第11 至12頁) 3.1999話務中心派工單(第13頁) 4.「現代居家清潔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網頁資料(第15至20 頁) 5.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1頁) 6.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3頁) 7.富彩餐飲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25至26頁) 8.112年5月2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第27至2 9頁、第32頁) 9.112年5月2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第30至31頁、 第33頁) 10.富彩軒餐廳提供之清運收據(第34頁) 11.富彩軒餐廳之GOOGLE位置圖(第35頁) 1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2年6月16日函中區國稅彰化銷 售字第1120253910號函暨檢送之「現代居家清潔行」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第45至51頁) 1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行紀錄(第83至168頁) 14.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行紀錄(第169至172頁) 15.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12年9月22日後南投綜字第1120007775號 函暨檢送之清洗油槽契約及經費核銷資料(第185至197頁) 16.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2月5日稽查紀錄(第215至217頁 17.被告乙○○遭執行搜索扣押資料 (1)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056號搜索票(第235至2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押筆錄(第239頁至第242頁) (3)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第243至245頁) (4)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第247至249頁) 18.彰化市農會112年12月6日彰市農信字第1120003928號函寄檢 送之現代居家清潔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1)開戶資料(第253至254頁) (2)109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5日交易明細(第255至259頁) 19.112年12月5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第267 頁) 20.臺中鳳凰酒店之第一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第269至271 頁) 21.113年1月10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及稽查 照片(第279至283頁) 22.均浤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第295至297頁) 23.均浤有限公司111年5月15日工程估價單(第299頁) 24.台新銀行臺幣付款交易處理狀態查詢結果(第301至331頁) 25.均浤有限公司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第355至397頁) 26.被告甲○○、乙○○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及依據說明(第409至411 頁) 27.均浤有限公司111年及112年度損益表(第429至435頁) (二)112年度他字第4718號卷(他4718卷) 1.通聯調閱查詢單(第61至63頁) 2.本院112年度聲調字第299號通信調取票(第65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13760號卷一(偵卷一) 1.被告乙○○自陳排放水肥等廢棄物現場照片(第51至53頁、第48 6頁) 2.壽司郎施工確認單4張(第69至75頁) 3.臺中鳳凰酒店估價單(第83頁) 4.被告乙○○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91至103頁) 5.現代居家清潔行即乙○○於彰化市農會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第107至116頁) 6.乙○○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 易明細(第117至123頁) 7.112年12月5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第229頁) 8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發 還領取收據(第265頁) 9.現代居家清潔行登記第照片(第341至345頁) 10.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查詢單(第353至354頁) 11.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查詢單(第355至357頁) 12.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查詢單(第359至366頁) 13.被告乙○○之資料查詢單(第367至371頁) 14.現代居家清潔行即乙○○與員警之LINE對話紀錄(第373至376 頁) 15.現代居家清潔行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照片(第485頁 ) (四)113年度偵字第13760號卷二(偵卷二) 1.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139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第107 頁、第115至116頁)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20日保費資字第11260327940號函 (第123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1月16日健保中字第1129454 282號函(第125頁) 4.環境部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跨域環境執法科人員、臺中市環境保 護局稽查員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警員於113年8月15日共同出具之調查報告(第131至143頁) 5.被告甲○○、乙○○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及依據說明(第145至1 49頁) 6.被告乙○○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第157頁) 7.被告甲○○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匯款申請書(第161至1 65頁) 8.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扣保字第5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收據(第167 至170頁) 9.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扣保字第5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 入彙計表(第171至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