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3-訴-1872-202503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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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瑋 選任辯護人 劉珈誠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陳曾枝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曾枝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陳曾枝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114年1月21日下午3時到庭接受審判,復經本院拘提無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之送達證書、本院114年2月3日中院平刑成113訴1872字第1140008376號函(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2月19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40008020號函及檢送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