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訴-253-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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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東圓 選任辯護人 呂緯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6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劉東圓犯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劉東圓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劉東圓本應注意含有「Belladonna(顛茄)」、「Cuperum Su lp(硫酸銅)」成分之鴿用產品Poxfine(鴿痘錠);含有「Codeinum(可待因)」成分之鴿用產品HiFly(高飛錠)及Hikewell(成長錠);含有「Emetine(吐根鹼)」成分之鴿用產品Livonice(保肝錠)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動物用藥品,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而依其智識及經驗,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某時,自印度輸入含有上開成分之動物用藥品Poxfine(鴿痘錠)7.5公斤、HiFly(高飛錠)5公斤、Livonice(保肝錠)5公斤、Hikewell(成長錠)5公斤(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報單號碼:CZ 0000000000號),復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及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內,以不詳價格,販售上開動物用藥品予不特定顧客而公開陳列之。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劉東圓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邱怡菁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經查,含有如犯罪事實所載成分之鴿用產品Poxfine(鴿痘錠) 、HiFly(高飛錠)、Livonice(保肝錠)、Hikewell(成長錠)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動物用藥品,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2月8日防檢一字第1121470794號函在卷可稽(他卷第5至7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同法第35條第3項之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 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同法第3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然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的產品包含成分都有向農委會聲請,我是用非飼料添加物去向農委會聲請,有核准的證明書,並非動物用藥等語(交查卷第2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確實有進口報關單上之產品,但我進口時不知道有動物用藥之成分,我認為我已經有函詢主管機關等語(本院卷第187、199頁)。觀諸卷附之產品原文標示截圖,上開4種鴿用產品各自所含成分,除犯罪事實所載之動物用藥品成分外,尚有其他多種成分,有產品原文標示截圖附卷可參(他卷第29至51頁),衡情被告非屬動物用藥品專業人員,於輸入、陳列鴿用產品時能否知悉或留意輸入、陳列之產品有無含有動物用藥品成分,並非無疑。參以被告於偵查中確有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證明書(他卷第67至69頁),是被告主觀上認為已函詢主管機關,並持有上開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證明書,即誤認上開鴿用產品未含有動物用藥品成分而得以輸入、陳列,非無可能。加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輸入、陳列上開4種鴿用產品時知悉含有上開動物用藥品成分,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要難認被告係故意未經核准逕行輸入、陳列上開4種鴿用產品。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未合,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上開罪名(本院卷第186、194頁),無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爰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於輸入鴿用產品之初,即具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意,故 其上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輸入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及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而過失輸入、 陳列動物用禁藥,除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之正確性,亦對動物有潛在之健康上危險,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自陳已繳清本案所生之行政罰鍰新臺幣10萬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輸入動物用禁藥之數量,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酌被告係偶發犯罪,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應知所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考量刑罰之社會一般預防及就本案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要求,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因欠缺法紀觀念以致觸法,為促使被告日後遵守法律,本院認尚有課與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乃參酌檢察官請求,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倘被告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5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所 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676號卷【他卷】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2月8日防疫 一字第1121470794號函(第5至7頁)    2、陳情整合平台案件交辦單(第9頁)    3、劉東圓之臉書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商品功 效頁面截圖、「台灣好鴿錠」臉書社團頁面翻拍照片( 第11至23頁)    4、「台灣好鴿錠」臉書社團張貼「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 物詳細品目證明書(輸入)申請書」之頁面截圖(第27 頁)    5、「COLDFINE 500 Pills」、「WORMIDEL 500 Pills」 、「LIVONICE 500 Pills」、「POXFINE 500 Pills 」、「TIKOKIL 500 Pills」、「Cankex 500 Pills 」、「HIKEWELL 500 pills」、「TWISTO-FIT 500 P ills」、「HI-FLY 500 Pills」產品之原文標示及中 譯內容(第29至51頁)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查詢事 項簡復通知書(第71至72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交查字第147號卷【交查卷】    1、「PELICAN MEDICARE」之經銷憑證、證明書(第17至18 頁)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1年1月4日防疫 一字第1011472066號函(第43至45頁)    3、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10日府授農動藥字第1120092489 號函(第47頁)    4、112年2月10日報關單、放棄書、被告與海關之電子郵 件往來紀錄(第49至59頁)  四、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3號卷【本院卷】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覆資料: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3月22日北普業一字第11 31016686號函檢附進口報單、放棄書、非屬飼料或 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證明書(輸入)、包裹清單( 第21至34頁)      (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7月26日北普業一字第11 31048733號函(第123頁)      (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8月30日北普業一字第11 31054914號函暨檢附進口報單第CG//10/801/00042 及00079號卷影本(第129至169頁)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覆資料:      (1)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27日防檢一字第 1131837360號函檢附農業部113年5月31日農牧字第 1130222212號函及所附相關法規、非屬飼料或飼料 添加物詳細品目證明書申請書、產品成分明細、非 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證明書審核通知書(第41 至65頁)      (2)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31日防疫一字第 1131838223號函暨檢附相關法規(第67至73頁)      (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5月30日防 檢桃執字第1131954836號函暨檢附相關法規、產品 成分表(第75至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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