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訴-276-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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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欣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8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6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明欣(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送達生效日為113年9月21日,起算法定上訴期間20日,又因被告住在桃園市楊梅區,加計在途期間4日,故上訴期間於113年10月15日屆滿。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自應定期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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