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訴-276-20241218-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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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欣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葉明欣(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76號為第一審判決,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查該判決既昧於事實,又對於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殊難令被告甘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及同法第349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並由被告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被告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揭規定,其上訴顯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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