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訴-343-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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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斌 夏御展 蔡昭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嘉富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62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213號),被告等均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玉斌、夏御展、蔡昭賢、許嘉富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惟檢察官所指被告陳玉斌等4人涉犯剝奪行動自由部分,行為人數已達3人以上,為保障被告陳玉斌等4人之權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