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3-訴-343-202502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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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御展 蔡昭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62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213號),被告等均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被告夏御展及蔡昭賢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因全案卷證繁雜,為避免其他當事人產生預判心理及裁判歧異、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勞費,本院認有酌予延展期日之必要,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